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中心路以西魏家庄小学北。

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新,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靳生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靳生忠,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民初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9032575.64元(其中含借款本金32000000元,截止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6467848.64元,律师代理费218410元,案件受理费235231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06086元,未计算2019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5%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8月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生忠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2、本院向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生忠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

3、2020年8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生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0年11月2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陇南市东江新区长安名都二层201铺、连廊01、连廊02铺房产(产权证号:陇房权证东江镇字第××号)张贴公告,部分案外人对上述房产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5、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生忠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404004.8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2020年12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本。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戈银成

审 判 员 梁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舒馨

书 记 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