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1民初1162号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邵总村。
法定代表人:左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系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都区城关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计1457.5元,由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一凡
书 记 员 闫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