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1202执54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武都区。
被申请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都区城关镇北山西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10280131B。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初00068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申请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7450元,案件诉讼费1240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初00068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永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