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东郊支伏路3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17896317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西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1028013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身份证号:6226231976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04468.4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及互联网存款,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09.64元,其中执行案款6342.6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领取,执行费4467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由于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