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杨某1、张某1等与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02民初100号
原告杨某1,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4日,住陇南市。
原告张某1,女,汉族,生于1952年8月19日,住陇南市。
原告杨某2,男,汉族,生于2013年5月12日,住陇南市。
法定监护人张某2,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18日,住陇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2,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18日,住陇南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10日张某2之父。
案由: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张某1、杨某2诉被告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张某2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杨某1、张某1、杨某2撤回对被告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张某2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杨某1、张某1、杨某2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焦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