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100号
原告:江苏大力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讯***事务所。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大力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庭前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大力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力城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力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计875.00元,由原告江苏大力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