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仇玉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森,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82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货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计998400.58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721.2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2幢1层101房地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