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

1685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1685号
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国土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唐彬彬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袁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