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037号
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国土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仁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甫,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潘翔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南超,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6065202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德文,男,1962年6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盱眙县。
第三人:陈太香,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盱眙县。
第三人:阮彩姣,女,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第三人:张紫嫣,女,201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盱眙县。
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张德文、陈太香、阮彩姣、张紫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张德文、陈太香、阮彩姣、张紫嫣追偿权纠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佳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