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2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翔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44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