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恢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697898294F,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翔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将(特别授权),男,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建湖县,现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5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桑力太阳能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3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11日三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保险、房产、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银行盐城大丰支行的账号(该银行账号为62×××XX,实际冻结金额为32元,冻结期间为1年,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2、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调查执行人居住、家庭经济收入、就业、债权等情况;张贴执行公告、失信曝光公告,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常住地盐城市新都路东方玄武大酒店龙城峰景1035室进行搜查,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3000元及相应利息,除冻结少量银行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徐中宁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峰
书 记 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