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02民初4152号
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南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康朝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靖****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一道街电信局2楼。
法定代表人徐志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750元。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