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146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昭,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冉冉,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宋某,女,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莘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超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宋某、***、王某某、李某某、聊城超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宋某、***、王某某、李某某、聊城超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等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在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应得结算工程款4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在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应得结算工程款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