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

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汇通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秀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斌,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北小湄河西星美办公2#楼办公1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强,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美城市生活广场7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艳强,经理。
被告:宋伟,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艳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美城市生活广场77号商铺。
申请执行人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张艳强、宋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鲁1502民初10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应收账款,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聊城佰易汇网络有限公司、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张艳强、宋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7412561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7412561元及利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