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南北关街东丽水名都**商业****。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10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该车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98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0000元,尚欠债权为88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