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23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北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振兴路南北关街东东丽水名都12-26。
法定代表人:张艳强,经理。
东昌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东昌劳人仲案字(2020)第0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且公司注册地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人民币15208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人民币15028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伐
书记员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