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负担10元,上诉人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刁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