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

原告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城商初字第1155-2号
原告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程道学,董事长。
被告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临清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在历城辖区内,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