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2525号
原告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峰,男,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女,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