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

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2525号 原告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峰,男,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女,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三联家电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