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9027号
原告:青岛慧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3694488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KPLM4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慧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慧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退还青岛慧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