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4428号
原告:青岛慧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相逢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慧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慧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