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
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荷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
市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沿海高等级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荷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7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连云港荷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01889.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7执16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杨 杰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