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EEEL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钢材货款156696.36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22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的六个银行账户中只有约100元,未查询到他的其他财产信息。
2.202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电子送达至被执行人152××××7588),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
3.通过岚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委**山区虎山镇楼子底村网格员***(139××××1396)查找,2021年11月26日***称***原先在该村租房,现已离开该村,不知去向。
5.2021年11月20日,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本院作出(2021)鲁1103执1812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H9××××号牌车、鲁H8××××号牌车、鲁HA××××号牌车共三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后委托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到济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鲁H9××××号牌车、鲁H8××××号牌车查封手续,委托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到当地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鲁HA××××号牌车一辆。11月26日将查封裁定电子送达给***。
6.2022年2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本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鲁H9××××号牌车、鲁H8××××号牌车、鲁HA××××号牌车,通知被执行人于2月21日17时30分前将被查封车辆交由本院扣押。但***拒不履行。
7.2022年3月7日,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8.案件执行期间,本院执行法官多次用办公室电话0633261××××联系被执行人***152××××7588,其中一次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在场,两人直接通话联系。
本院已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配合新冠疫情防控,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等本轮疫情结束后即恢复执行。虽然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仍应按(2021)鲁110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关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3执1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