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EEEL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经济开发区翟港社区闻一多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58144701L。
法定代表人:王银化,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鲁1103执19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共计10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共计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