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87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尚合力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路中***大厦B座30层3004-3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执行陕西尚合力展工贸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陕01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82750元,案件执行费4141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141元,申请执行人受领1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3执87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