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鼎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财保812号
申请人:***,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鼎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啊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山鼎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鼎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鼎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