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3625号
原告:***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长春里万达写字楼D座1522室。
法定代表人:王啊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海,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卞志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纪 宇
本裁判文书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