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003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献县萱宏建材设备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垒头乡苑垒头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岭,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写字楼D座15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与被告献县萱宏建材设备销售处及第三人***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本院定于2022年9月22日9时00分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