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鼎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青岛兴德旺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兴德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11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34199769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月267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兴德旺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11号甲。 被执行人***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广场购物中心4**D1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7UBHH42。 法定代表人王啊谦,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兴德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021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被执行人***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青岛兴德旺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费2581478.72元。被执行人***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青岛兴德旺贸易有限公司违约**2581478.7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