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静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洁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静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9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洁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A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静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李家庄商业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素静,女,1981年7月11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洁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静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洁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并未确认照片上的垃圾桶是上诉人交付的,对照片上的问题尚处于核实状态中,且微信聊天记录仅仅提交了五张照片,仅凭上述照片不能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垃圾桶存在开裂、褪色、脱漆等情况,即便存在上述情况,也仅仅是几个而已,一审法院凭几张照片认定上诉人交付的全部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不公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唐山静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公正、合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唐山静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9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于2018年6月2日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产品玻璃钢垃圾桶100个,价款共97000元;***2年,保期内出现开裂、褪色、脱漆的质量问题,1年内免费更换,2年内免费维修,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单方终止合同,由终止方向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造价的10%交违约金。原告于2018年6月4日、7月4日给付被告货款共97000元,被告亦将货物送至原告指定地点。2018年7月7日至2019年1月16日,原告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遂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更换,被告工作人员以将“货物照片发给厂长、看看情况、放假了”等言辞回复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未予更换。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加工定做合同”,但合同开篇即提及“甲方购买乙方下列产品”,结合合同中其他条款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权利义务关系,故本院确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2年,保期内出现开裂、褪色、脱漆的质量问题,1年内免费更换,如单方终止合同,由终止方向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造价的10%交违约金”,本案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而被告未按约定在1年内免费更换,应视为被告单方终止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给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即使如被告所讲,双方形成的是加工定作合同关系,被告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被告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北京洁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唐山静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4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北京洁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2018年6月2日,上诉人北京洁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静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玻璃钢垃圾桶,若***1年内出现开裂、褪色、脱漆等质量问题,免费更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交付了全部货款,上诉人也提交了相应货物,使用过程中的一年内,被上诉人发现垃圾桶存在上述质量问题,即与上诉人联系要求其更换,但上诉人未予以更换,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虽对其提交的垃圾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应数量提出异议,但被上诉人通过微信照片将其发送至上诉人,上诉人未依约定处理,且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质量及数量予以佐证,故上诉人之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上诉人北京洁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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