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345号
原告: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金汇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div>
法定代表人:刘二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西二巷**华海雅苑小区**div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负责人:侯俊。
原告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但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欣玫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杨 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