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1949号
原告: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汇西路10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6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被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44元,减半收取计399.72元(已预交),由新疆嘉隆恒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金 麒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巴格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