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初165号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韦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法务部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双全五洋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强,新疆双全五洋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与被告新疆双全五洋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001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0.50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负担,余款112830.10元由本院退还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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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黎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