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三初字第466号
原告:***。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
法定代表人:韦波,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以下简称一五六地质勘探队)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裁定如下:
本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