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1民初4061号
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谭真君。
委托代理人:华美卿,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味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7区留芳路6号庭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超平。
被告:于都创客餐厅。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上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木星。
被告:张木星,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
上述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金凤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