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31财保71号
申请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于都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赣州银行于都支行,账号:28×××72)中人民币880000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市于都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赣州银行于都支行,账号:28×××72)中人民币880000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易俭国
代理书记员 易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