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

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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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31民初3685号
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5N4WC56。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谭真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慧,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乔月,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仨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园上欧返乡创业园小区第三期11栋标准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邹必坤。
委托代理人:康石长、谢南洋,系仨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慧、邓乔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石长、谢南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租金(因疫情影响,免除2020年2-4月共三个月租金,截至2021年7月10日暂计人民币1779654元);3.判决被告从解除合同之日起按月租金标准计算房屋占用使用费至实际腾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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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于都上欧工业小区170亩14#厂房,建筑面积为8016.6平方米;位于于都××工业小区××宿舍××宿舍,建筑面积约135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10元,每月租金93666元;乙方租用期限5年,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乙方应于每月15号前缴清当月租金;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物:(6)拖欠承租物租金金额累计超过贰个月租金标准的;因乙方拖欠租金,甲方为追索租金而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厂房,但被告从未依约向原告支付案涉租金,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不动产权证书;4.《标准厂房租赁合同》;5.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6.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第118号文件;7.项目投资合同书。
被告仨源公司辩称,被告原来是华侨引进的股份投资,但是一直没有开工和动工装修,原来政府答应了等罗坳洗水厂开工后,被告再开始运作,政府和被告引进外资的时候,是三年免房租,第四、五年减半,被告是先交后补租金,被告去年做产品的时候已经做了四个货柜的货款没有收回,导致运作困难,因为有60万元的美金没有收回。希望原告给被告期限,宽限几个月,暂时不要解除合同,否则会导致职工工资无法交代,被告装修花了200万元左右,给被告几个月,会支付完租金和欠付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物:厂房,座落于于都上欧工业小区170亩14号#厂房,建筑面积约为8016.6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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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宿舍:座落于于都上欧工业小区170亩28号(1#)宿舍401-415、426-440宿舍,建筑面积约为1350平方米。租赁期限五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租赁价格按每月10元每平方米计算(含厂房、宿舍、办公楼),每月租金为93666元,租金按月支付,每月15号之前缴清当月租金。按《政府项目合同书》约定合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按《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给企业装修期90天,即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止,租金从2019年9月10日开始收取。租金的返还按照《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另行处理。同时约定拖欠承租物租金金额累计超过两个月租金标准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另合同还约定:“因乙方拖欠租金,甲方为追索租金而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租赁物,但被告自接收租赁物后一直未支付租金,因而成讼。
另查明,创佳公司案涉租赁标的物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证,为赣(2020)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3、0××2号。
经查明,2019年6月13日,于都县人民政府以甲方名义与广州市洋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业小区投资纺织服装制造项目,企业名称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租赁期限5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租金补贴:按10元每平方米每月标准收取,给予“三免两减半”,即前3年全额补贴、后2年减半补贴,实行先收后补,即每月收取、每半年补贴一次。2019年12月10日,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载明,已签订租赁、物业服务合同并已到租金和物业费计缴时间的企业,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之前的租金和物业费,租赁期限和政策享受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经查明,原告为起诉向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支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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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50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2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
诉讼过程中,被告陈述案涉厂房尚在正常生产、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属显性违约,原告据此主张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应确定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1年10月25日,欠付租金计算截止日期为解除合同时间。即2019年9月11日至2021年10月25日,原告自愿免除2020年2-4月共三个月租金,可予以扣减。据此,计算被告欠付租金为2107485元(93666元/月×22.5个月);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及时将租赁物返还原告,但被告仍继续占用标准厂房,故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继续占用期间的费用。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8日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2107485元;
三、被告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标准厂房自2021年10月25日至腾空之日止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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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93666元计算的占用使用费;
四、被告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于都县创佳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7元,由被告赣州仨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审 判 长  严继东
人民陪审员  方京梅
人民陪审员  曾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