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民初333号
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小菜园林业小区省林业科技开发公司住宅2幢2单元1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883886。
法定代表人:钱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红,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原东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704750377。
负责人:李建伟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大观天下广电文化家园3号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8118213。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职务董事长。
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9元,减半收取1434元,由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和
审判员 李碧云
审判员 王 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