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美铝业有限公司

浙江精美铝业有限公司、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2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精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站北工业区百佳乐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浙江精美铝业有限公司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初370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在(2018)浙1122执25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