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5民初2705号
原告: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3号606、6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6977537XU。
法定代表人:龚良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洪,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5745998389N。
负责人:陈惠洪,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蕴,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盛艺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下称大岗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洪、被告大岗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杨佩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9648.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中标由被告发包的××镇××村农村水改项目,中标金额为5952317.26元。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南沙区大岗镇高沙村农村水改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工程造价约定:“承包方式:本工程为按招标图纸总价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价(含税金)为5952317.2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492723.49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3.3款约定:“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扣除预付款、违约金等后)的80%。另2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15%为暂定结算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按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5%减去已付工程款得出的结算金金额支付;第二部分5%为工程保留金。”另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工程发生了变更,因此产生了增加的工程款315811.54元。2016年11月9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与原告结算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合同金额的80%工程款(即4761853.81元),剩余的20%工程款1190463.45元以及增加工程的工程款315811.54元,共计1506274.99元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大岗镇政府辩称:一、涉案项目经过法定的公开招投标程序,签订涉案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工程造价以财政评审结算价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根据合同价计算被告应付的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三、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因未经财政评审而未能确定,故本案应对涉案项目进行造价司法鉴定以确定原、被告双方最终的工程结算价格。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广州市南沙区××镇××村农村水改项目的发包方,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成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
2015年1月29日,被告(发包人)、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及广州盛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南沙区大岗镇高沙村农村水改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名称:南沙区××镇××村农村水改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高沙村,工程概况:该项目对高沙村生活用水管网进行改造,按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该项目对高沙村生活用水管网进行改造……。二、工程承包范围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承建……五、工程造价承包方式本工程为按招标图纸总价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价(含税金)为5952317.2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492723.49元……十、变更处理原则按专用条款第39条执行。十一、合同的结算原则按专用条款第36.4条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3工程进度付款33.3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扣除预付款、违约金等后)的80.0%。另20.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15.0%为暂定结算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按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5.0%减去已付工程款得出的结算金金额支付,第二部分5.0%为工程保留金。35完工结算35.1完工付款申请单(1)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和复核,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送来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复核并送财政部门审定。完工结算申请单必须附有关结算书及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2)在完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并附财政部门完工结算核定确认通知书。36最终结清36.4最终结算办理(1)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承包人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2)本工程为按招标图纸总价承包合同。……以经发包人认可的中标价为总价,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支付,除合同条款第37和第39条规定以外不作任何调整。(3)合同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变更引起的原招标图纸与工程竣工图纸相比工程量增减量的总和。……53工程保修53.1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原告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案涉工程于2015年1月16日开工,于2015年8月6日完工,于2015年11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没有结算;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61853.81元。
诉讼中,本院根据盛艺公司的申请,经摇珠确定由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盛艺公司为此预交鉴定费64000元,实际结算鉴定费为61532元。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编号为宏正鉴定【2019】001的《南沙区××镇××村农村水改项目施工合同》以及工程变更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金额为6091502.41元。经质证,双方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被告同意原告诉请的工程款。
另查明,广州盛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经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工程造价金额为6091502.41元,双方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761853.81元,且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同意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329648.6元的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296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67元、鉴定费61532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谭万里
人民陪审员  陈润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叶豪
书记员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