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84民初2778号之二
原告:四会市中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迳口镇石塘石灰厂内办公室F01、F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X。
法定代表人:柏海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武,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翀,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3号606、607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69。
法定代表人:龚良军。
原告四会市中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会市中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新的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会市中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中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彭静雯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锦斌
书 记 员 陈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