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02财保1号
申请人:西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道银湖路东五街24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樑,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3号606、607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肇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3年1月6日肇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广东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申请人西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所在地均在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关于“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的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