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1执5618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日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童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诸暨市正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诸暨日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正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845585.9元及相应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8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已迁离原址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正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诸暨市正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81执5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超
审判员陈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