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901号
申请人: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142158190463XM,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以东猪场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申请人: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728MA40LRDN3E,住所河南省长垣市苗寨南岳村。
法定代表人:孔德花。
申请人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润泽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凤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