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

保定英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542号
原告:保定英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高昌镇北高昌村。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华,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苗寨南岳村385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备战,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保定英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王备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保定英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英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英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1.14元,由原告保定英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翼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荣琴
书 记 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