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

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15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德,渭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发,渭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XX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村民。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虎,渭南市临渭区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娟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
书  记  员       姚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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