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

瀚蓝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瀚蓝固废处理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1963号
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苗寨南岳村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0LRDN3E。
法定代表人:孔德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浩峰,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涛,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蓝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99号力合科技产业中心20栋1105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3WR6J。
法定代表人:郭光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瀚蓝固废处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23号瀚蓝广场9楼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56449G。
法定代表人:金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南海瀚蓝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23号瀚蓝广场9楼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5028382E。
法定代表人:金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融和路23号瀚蓝广场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28000315XF。
法定代表人:金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瀚蓝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瀚蓝固废处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瀚蓝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其或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兆圣
书 记 员 汤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