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金蝉装饰设计室,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瑞禾阳关城第2幢合233816。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蝉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李闸路78号78-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泗阳县金蝉装饰设计室(以下简称泗阳金蝉设计室)因与被上诉人金蝉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9日上诉人泗阳金蝉设计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泗阳金蝉设计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阳县金蝉装饰设计室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泗阳县金蝉装饰设计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