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050号之一
原告:***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78号78-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3224263F。
法定代表人:李雅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同心同缘素食馆,住所地常熟市富仓路16号二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W415C2P。
经营者:顾稚育,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兵,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同心同缘素食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沈青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