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蝉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金蝉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1执2831号
申请执行人:***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李雅文。
被执行人: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3309933914,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玲。
关于***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民初22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9794689号“”、第11793377号“”、第11793320号“”、第123666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逾期后,因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响水金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加荣
审判员  宋跃进
审判员  赵卫卫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